改革美國學校法 改革美國學校法的重點在於促使各州為學生們訂定高的學業標準、使校園免於暴力及毒品威脅、為教師們之專業進修提供資源、透過委辦學校 (Charter Schools)及取得科技為教育改革創造誘因、廢止聯邦政府繁瑣之規定及調整聯邦政府計畫以促進州與地方學校的改革等,茲分別說明如下:☆ 幫助社經地位不利的學童獲致較高的學業成就☆ 改革美國學校法中最大的一項補助計畫Title I是幫助社經地位不利的兒童達到高學業標準。計畫約需六十九億美元,用於補助貧困地區五萬所學校及約五百萬的學童,經費運用的重點為:延長在校時間、學前教育與正規學校教育之有效銜接以及鼓舞學生家長參與學校活動等。法案的特點是重新訂定學童必須瞭解且可以達到的學業標準,為評量學童是否達到此一標準,各州將被要求使用一種評量工具,以測知學童學業進步的情形,社經地位不利學童之學業表現,將與其他學童一樣,接受同一套學業標準。☆ 確保免於暴力及毒品威脅的安全校園☆ 學童學習成功的前提是在一個安全的校園環境,學校安全法將提供四億八千一百萬美元的經費進行校園暴力及毒品威脅的防制措施,同時賦予地方學區較大的彈性去訂定校園安全計畫,如綜合性校園安全計畫、暴力防範措施、金屬偵測器之設置、雇用安全警衛等。州及地方學區將被要求對於所訂定的校園安全措施做績效評估,而全國性之評估亦將建立,藉以了解學校安全法對於學童、學校及社區之影響。☆ 教師專業能力之發展☆ 校長、教師及其他學校行政人員之專業能力將對教學產生影響,進而影響兒童的學習。新的教師專業進修計畫針對如何提昇學童學業標準,而且此一專業進修將依據學校個別需要進行設計,學校的教師及校長在決定專業方面將扮演重要的角色,專業進修的型態亦將由從前短期且單次進行的方式,轉變為長期且持續的方式,且將專業進修融入學校的日常作息中。☆ 革新與彈性☆ 改革美國學校法支持公立委辦學校的發展及運作,委辦學校以目標導向的績效責任(Goals-Based Accountability)取代規定導向的行政管理(Rules-Based Governance)來改革學校與學生表現,另一方面,亦賦予委辦學校自行規畫辦學計畫。該項法案賦予州、地方學區及學校相當彈性以實施各項計畫,並允許州及地方學區合併使用申請所得的經費。如果州及地方學區發現聯邦政府的法令規定妨礙計畫的執行時,它們可要求免除這些法令規定的束縛。前面提到的 Title I補助計畫(以下簡稱Title I),係配合目標兩千年教育法,以幫助社經地位不利的學童達到高的學業標準,它仍是改革美國學校法中最重要的一部份,茲補充說明如下。在新的 Title I 下,各州須訂定學科內容標準,詳列所有學生必須具備的知識與技能,並建立學生「優」、「良」、「尚可」等三種成就標準,至少閱讀及數學兩科的標準須在一九九七年建立。為了評估學生是否達到所訂的成就標準,各州必須使用根據內容標準建立的評量測驗,Title I將採適用全體學童的評量措施,而不再使用另一套針對貧窮學生所設計的測驗方式。新法規定,州訂定達成標準的進度,地方學區、學校則負起學生成績的改善及所需的補救措施,獲致成功的獎勵包括表揚績優學校及績優教育人員。Title I 補助款多少係依學校貧窮的學生人數而定,而不是他們的測驗成績,所以教育成功的學校將不會失去或減少補助款。其次,由於強調高的學業標準,新法案規定可以不同的方式使用Title I 補助款,例如,延長學習時間,學校減少學生在教室以外的時間等,其目標是減少正規教學以外(pull-out)的活動,鼓勵高層次思考而非背誦,加深課程內容而非機械演練的教學,以及採用經研究證明有效的教學策略。Title I 強調父母參與,學校的父母參與策略包括父母與學校間訂定公約(compacts),此項公約明列目標、期望、家長、學校在學生學習上分擔的責任等,將在實施時成為父母與教師討論如何激勵學生學習的有利工具。Title I 亦強調教師高品質的教學及專業能力發展,學校教育的成效繫於教師專業能力的品質,所以教師進修必須持續不斷的被視為整個教育計畫不可或缺的一部分。Title I 補助款可用來增進全校人員之知能,並不限於Title I計畫下的工作者,所以該計畫將擴展到協助所有學生達致高學業標準的整體目標。Title I 的另一個特色是賦予學校更大的彈性,以換取學校對學生的學習成就負起更大的績效責任,新法案讓學校更易推動全校性改革模式(schoolwide model),即允許Title I 的經費與其他聯邦、州及地方教育經費合併靈活使用,去提升與改善全校學生的教學計畫。一九九五年合乎採用全校性教育計畫之貧苦學童之比例為百分之六十,一九九六年起,此一比例降為百分之五十,其用意在於使更多學校不再突顯Title I 為一分離的教育計畫,取而代之,與學區、州的改革計畫結合在一起,去提高學生的學業成績。同等重要的一項轉變是,教育決策的責任轉移到學校,教師、行政人員、父母等將決定有關教育事宜,以協助學生達到州所訂的學業標準。由此可知,新的 Title I 為改革美國學校法的基石,旨在確保所有的學童,不論其背景及所讀的學校為何,都能獲得廿一世紀所必備的知識與技能。學校通向就業機會法 在二十一世紀的經濟環境中,工作者的特質是長於解決問題、思考敏銳、及經常可從工作中學習,然而老式的教學方式不足以因應具有挑戰性的現代社會,從前對某些人施以高學業標準及對畢業後就業的另一些人施以低標準的教育體系已無法趕上現代經濟社會的需要。今天的學校應提供所有學生同時具備學科及實際工作經驗的教育,美國企業也深深感到此一形態教育的必要性,約有百分之五十的美國企業雇主表示無法找到合適的員工,它們必須花費很多的訓練費用以保持員工的工作水準,因此美國高中生在校所學的與其將來職業生涯之間的差距已深受關切並需要改革,這便是訂定學校通向就業機會法的由來。 該法案倡導一種結合學科、職業試探與訓練的教育方式,提供與現實世界相關的教育內容,它將工作場所帶進教室之中,並將工作場所轉化成學生學習的場所,學生可以同時獲得高中文憑、技術證書,或可完成一至兩年之高等教育學習( Postsecondary Study),學生經由這種教育可輕易於畢業後獲得第一份好工作,而雇主也可從中選擇所需的人才。結合學校與工作場所的學習方式,是基於個人可從工作中學習,以及將學校所學與工作經驗相連結的一項觀念。從地方社區到州,一項全國性的學校通向就業體系(School to Work Systems)將在未來十年建立起來,該法案是建立此一體系的架構,它並提供四種補助款幫助州及地方建立合乎自己需要的計畫,包括計畫(Development)、執行(Implementation)、地方夥伴計畫(Local Partnership)及高貧窮地區(High-Poverty Areas)等補助款。學校通向就業計畫包含以下三項基本要素: ☆ 學校為基礎的學習(School-Based Learning)☆ 學校為基礎的學習是一種基於高學科及職業技能標準的課堂教學,其目的在讓學生知道如何將校內所學與工作場所的真實情境連結起來,同時教師將與企業雇主們合作發展課程以幫助學生瞭解在工作場所中所需之技術,學生們也可以主動發展類似現代工作情境的計畫與團隊,教師也加入工作團隊內以整合各學科,以及建立與真實工作與生活情境相結合之課程計畫。☆ 工作為基礎的學習(Work-Based Learning)☆ 工作為基礎的學習是指在工作場所中的經驗、訓練及師徒式教導,雇主提供學生廣泛且可技術轉移的學習機會,以及在真實情境中研究複雜事務及工作技能的機會,學生們經由從做中學的方式習得在團隊中工作、解決問題、以及達成雇主的期望等。☆ 學校通向就業的連結活動(Connecting Activities):☆ 由學校通向工作場所之連結並非自然發生,它須要發展一些途徑將教室和工作場所之間、學生與企業雇主之間整合起來,並將雇主與學生的需求加以配合,另學校與工作場所之間建立並維繫溝通的橋樑,二者之間之連結活動包括:◆ 將學校教育與工作場所的經驗連結,使學校教育可用以加強學生的工作經驗,或學生由所得的工作經驗印證在校所學。◆ 提供學生與雇主之間正規的溝通管道。◆ 建立企業與學校之間的雙向連結管道,經由此一管道傳達學生想要學習以及能夠達到的期望,雙方形成工作夥伴關係以幫助學生達成目的。◆ 為高等教育之延續提供額外的選擇,因為今日及未來的工作在在需要高等教育的資歷。結語 綜上所述,目標兩千年教育法倡導所有學生達到高學業標準的改革,改革美國學校法強調高學業標準及對社經地位低的學生提供額外協助,至於學校通向就業機會法則兼顧高的學業標準及協助學生就業。雖然這些法案在前一國會會期獲得兩黨的支持,然而去(一九九四)年期中選舉後,共和黨四十年來首次控制參眾議院,目前尚難預測聯邦方面在上述計畫有何改變,不過由於絕大部分州已採行標準導向的教育改革,相信不致受到影響並能繼續推動。 參考文獻 江樹人 (民85)。Title I: 幫助社經地位不利兒童達致高學業標準[線上查詢]。資料來源:http://www.houstoncul.org/ecsdir/ecs/iasa.txt。Center of Education Policy (1995). Raising achievement: Federal, state and local partnerships. Information Bulletin #1. Goals 2000: Educate America Act, U.S. public law, 103-227 (1994). Improving America’s Schools Act, U.S. public law 103-382 (1994). National Education Goals Panel (1995). The national education goals report: Building a nation of learners 1995. Washington, D.C.: U.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School-to-Work Opportunities Act, U.S. public law 103-239 (1994). |